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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免费”会打碎“版权”的饭碗吗?
发布时间:2001年03月28日
  这是一个崭新的数字化时代,在版权和言论自由不能同时并存的时候,其中一个必然要消亡,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Santa Monica公司官方的技术主任Ian Clarke看来,消亡的不会是言论自由。   Clarke是网络免费的创使人和项目主管,在1999年7月当他还是英国爱丁堡大学人工智能和计算机科学专业的学生时,他提出了这个想法,并在一篇论文中创造了一个关于发布式文件共享的设计。这个设计让每一个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是匿名登陆,最终于2000年3月发布在Internet上,就象Linux操作系统一样,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下载并对它进行改良。   不像Napster,网络免费的界面就像网页一样,它没有中心发布服务器,只要知道密码,就会允许用户进入并查找他们想获取的内容。与Gnutella不同,网上的内容并不存储在任何一个计算机中,而是持续地从一个计算机移动到另一个计算机,这让它很难被逮到。即使一个文件在一台PC上被踪踪了,对于跟踪的人来说也没有办法可以知道这个原始文件在哪里,从哪一个站点得来的。   所有这些,意味着对于用户来说没有管理员,也就没有人可以成为受控方,那么即使是动用法律也没有办法消灭网络免费这种方式。   网络免费的哲学的观点来源于有关匿名的想法。Clarke认为匿名是无限制言论自由的基本要素,如果不能保持匿名,那么你的言论就会被实名发表,而有些人不愿意这样。   在Clarke看来,网络免费代表的含义比免费音乐更多的内容,不止是在网络平台上交换文件、电影和图片,以他的自由政治观点看来,任何事物都可以在线免费。简单地说就是网络免费正试图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而版权试图阻止像Internet这样一些特定环境下的共享,因此,为了网络免费能够实现,必须防止版权法的执行。通常意义的版权在数字时代失去了应有的地位。在他看来,版权是失败的,除非建立在这样的错误观点上:即信息是一种个人产权。以他的设想:每一个人都可以拥有全部的信息,(因为没有人可能拥有全部的信息的情况下,实现信息免费共享后,就会让每一个都拥有全部的信息),并把它转变成文字或电影、音乐。对于想得到这些信息的人,他们何时何地、无成本无处罚地获得。   然而,毕竟还有许多人是靠版权谋生并以此从事商业运营的。版权,根据美国1966年版本的Webster新学院词典里定义,是有关出版、复制并出售文学作品、音乐和艺术作品的唯一合法权利。但那个时代是不存在电子图书,更不用说Internet。而1998年美国的版权立法内容经常被调用来攻击网站。   尽管网络免费在Clarke的定义上能生存,而且这个想法有很多拥护者,但仍然受到来自ICANN、娱乐、学院、律师界一定程度上的批评。他们认为现有的版权是需要改进,但是如果大家都是在线匿名或是免费容易引导人们为了自已的利益违反公众利益。   但Clarke对此观点无动于衷,他认为网络免费既没有助长也不会阻止在线恶行。   另一方面,他们认为Clarke对于言论自由的热心忽视了版权真正代表的意义:让发明、创造者可以持续创造并得到应有的报酬。Clarke肯定是没有写过书或是出版过CD,因为他不是十分理解作者和他们创造出来的作品之间的关系。这些人认为版权仍然有很大用处,并且事实上仍有许多人愿意为得到的信息(服务)付费。Clarke的论点在中国、非洲和前苏联这些受美国娱乐工业影响较少并收益少的地方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于那些不为美国像迪士尼这样的娱乐商业效力的艺术家、不像迪士尼那样赚钱的商业公司来说,应该有另一种版权的制定。同时,版权不应该是允许商业公司永久使用艺术家创作作品的自由处理权。   关于"网络免费"和"版权"的讨论,如果想以一种中间立场的妥协方式解决,还需要探讨版权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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